
熊某寻衅滋事案
张某抢劫强奸案
事实:2010年10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熊某多次无事生非,随意殴打陈某、覃某某、黄某某、苏某某,致人受伤,对此检察院提起公诉。
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被告人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熊某殴打陈某、覃某某、苏某某三人的行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熊某从轻处罚。
律师说法:生活中,有很多法制观念淡薄寻衅滋事之人,造成他人权益受损并造成自身触犯刑法的后果,我们应当引以为戒。本案中熊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然是一种伤害他人权益的恶劣行径,但即便如此熊某依然能够聘请律师进行辩护,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律师的辩护行为很好的使得熊某的自首、悔罪态度良好等可量刑情节获得采纳,在法律的限度内最大的维护了熊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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