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醉酒后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案
事实:杨某与章某为同一小区住户,2016年7月1日,杨某饮酒后在回住处的途中偶遇章某,章某眼见杨某醉酒便好心提醒其“饮酒伤身”,奈何杨某心情烦闷加之性格暴躁,便言章某多管闲事,章某听后不予计较,杨某见章某无视自己便破口大骂,言语粗俗不堪,且随手将公文包扔向了章某,致使章某脸部受伤,花去医疗费数千元,后章某要求杨某赔偿医药费数千元,杨某以醉酒不受控制为由拒绝赔偿。随后,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说法:在本案中,章某的言语关心并未有侵犯杨某权益的过错,实乃善良之行,杨某因自身醉酒原因暴起伤人系对章某的故意伤害,因而杨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章某医疗费。在本案中打伤章某的杨某为醉酒人,现实中一部分人认为醉酒之人意识能力、判断能力下降,对所行之事可以不负责任,根据上述法律,显然此类观点是不成立的。
现实中,醉酒后伤人之事比比发生,并非每一个案件都可以作为民事案件解决,部分案件会涉及刑事责任,望众位引以自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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