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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民间借贷案
梁某民间借贷案
事实:梁某与张某系邻居关系,2016年梁某因为生意需要向张某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2018年1月1日还款约定每月利率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双方并未签订借贷合同,仅仅口头约定,后梁某到期并未归还欠款且拒绝承认欠款存在。张某寻找律师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后续的对话录音、查询银行转账等方式搜集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适用:第二条第一项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律师说法:我们不难发现生活中有些人缺乏诚信,进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晓得的事是法律自身作为裁判工具是中立的、客观的,对于现实中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凡事讲求证据虽被众人所知但并未被众人所重。作为一个理性人我们应当注重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自身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的时候应当提供并及时保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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