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 民商法
梁某民间借贷案
梁某民间借贷案
事实:梁某与张某系邻居关系,2016年梁某因为生意需要向张某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2018年1月1日还款约定每月利率与银行同期利率相同,双方并未签订借贷合同,仅仅口头约定,后梁某到期并未归还欠款且拒绝承认欠款存在。张某寻找律师帮助,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后续的对话录音、查询银行转账等方式搜集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适用:第二条第一项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律师说法:我们不难发现生活中有些人缺乏诚信,进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晓得的事是法律自身作为裁判工具是中立的、客观的,对于现实中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事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凡事讲求证据虽被众人所知但并未被众人所重。作为一个理性人我们应当注重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自身的利益寻求法律救济的时候应当提供并及时保存证据。
下一篇:李某不当得利案
上一篇:宋某某申请工伤认定案
此文关键字:
同类文章排行
- 社区法律服务,继承法公益讲座
- 北京新儒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组织座谈会传达学习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倡议书
-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讲座
- “凝心聚力、筑梦远航”2022新儒年会
-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变成法庭证据?
- “酒驾”问题多,一一来击破!
- 民法典使个人信息更加安全
- 律师向嫌犯家属提供案件信息被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