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XX非法侵入住宅案
李XX非法侵入住宅案
事实:2013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李XX因怀疑被害人宋某(其妻子)与李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得知宋某与李某在长沙县星沙碧桂园小区水木春华1街106号即被害人李某的别墅后。纠集被告人高某某、刘某某、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共同前往该别墅“抓奸”,并嘱咐注意收集“奸情”证据。到达别墅后,由被告人高某某持木棍将别墅侧面玻璃门敲碎后非法进入该别墅,强行闯入该别墅二楼卧室,找到在该卧室内的宋某与李某,控制宋某与李某不让其穿衣服,强行剪宋某头发,并用摄像机进行拍摄,随后,被告人李XX同刘某某等人赶到该卧室、被告人李XX对宋某、李某实施了打骂行为,并以发生纠纷为由拨打110电话报警。经鉴定,碧桂园小区水木春华106号别墅财物损失为950元,被害人宋某、李某伤情为轻微伤。
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律师说法:被告人李XX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主要理由是:一、无犯罪故意。行为人李XX为阻止妻子通奸而进入他人住宅,理由正当;不入室捉奸就没有任何方式获得宋某与李某通奸的证据,因而其后续的一些合法的民事权利也就难以得到维护,在捉奸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很小,且系因宋某与李某通奸的过错而被迫造成,属于情有可原的范畴。因捉奸而被迫进入他人住宅的情节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成立的正当阻却事由,二、所入房间非刑法意义上的住宅。因房间不具备住宅应有的生活起居的基本功能,是毛坯房,且仅作为通奸之用;宋某与李某在该房“居住”也不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三、捉奸后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交捉奸录像资料;四、侵入他人住宅情节显著轻微。进入后及时退出、损失小、愿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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