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执业感悟
什么是法律上的“胁迫”行为?
什么是法律上的“胁迫”行为?
某著名私立学校总部员工李某,因与本校同事发生纠葛后离职,并要求学校赔偿损失,同时多次到该学校分部去滋事。学校分部经理不堪骚扰,又顾忌学校的名声,在没有征得学校总部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代理人,担保人身份在谅解备忘录上签字,并出具30万的欠条。李某遂持此欠条起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为备忘录确认的欠条并无学校签字盖章,对此约定不知情,也无授权,事后亦未被追认,学校分部经理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做的担保亦无效,因为债权的关系不成立,担保也不成立,故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大家想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关注啸律师,欢迎转发!
下一篇:格式合同中违约条款漏洞怎么办?
上一篇:显失公平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此文关键字:
相关资讯
- 新儒律所啸峰主任带青少年初探形意拳国术魅力
- 看过来!京城党支部携手律师团队,点亮内蒙古小村共同富裕的“希望之光”!
- 风雨无阻,心聚田园 | 新儒律所2025年“师生耕获涤心”团建活动圆满举行
- “强者主动,破局有道”——北京新儒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青年律师营销能力提升培训会
- 吕永启律师现场剖析,共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安全防线!
- 护航残障权益,法暖隆恩颐园——新儒所啸峰主任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专题讲座
- 新儒普法|民法典继承编进社区,法治春风暖民心——啸峰主任受邀为麻峪北社区居民开展专题法律讲座
- 新儒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邀请区老干部理论宣讲团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授课
-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走进高井路社区:筑牢安全防线,共护家国安宁
- 企业法律风险如何防?这场讲座给出专业答案!
同类文章排行
-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三大亮点
- 五芳园公益法律知识讲座
- 新儒律师合伙人招募公告
- 新儒律所啸峰主任带青少年初探形意拳国术魅力
-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法律定点服务
- 乘人之危”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 订金?定金!
- 北京新儒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组织座谈会传达学习司法部党组提出的“五点希望”倡议书
最新资讯文章
- 新儒律所啸峰主任带青少年初探形意拳国术魅力
- 看过来!京城党支部携手律师团队,点亮内蒙古小村共同富裕的“希望之光”!
- 风雨无阻,心聚田园 | 新儒律所2025年“师生耕获涤心”团建活动圆满举行
- “强者主动,破局有道”——北京新儒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青年律师营销能力提升培训会
- 吕永启律师现场剖析,共筑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安全防线!
- 护航残障权益,法暖隆恩颐园——新儒所啸峰主任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专题讲座
- 新儒普法|民法典继承编进社区,法治春风暖民心——啸峰主任受邀为麻峪北社区居民开展专题法律讲座
- 新儒律师事务所联合党支部邀请区老干部理论宣讲团开展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专题授课
-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走进高井路社区:筑牢安全防线,共护家国安宁
- 企业法律风险如何防?这场讲座给出专业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