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
国际私法经典案例分析
案情:原告系中国法人,被告系美国法人,原告起诉称,被告是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原告是被告的绝对控股股东,持有被告95%的股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查阅被告的章程、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被告都对原告的合法要求不予理会。此,原告于2008年1月14日和1月29日分别向被告发出书面请求,要求被告依法提供其公司章程、所有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原件供原告查阅和复制,并提供其会计账簿的原件供原告查阅。但是被告至今没有对原告的请求做出任何回复,也没有按照原告的请求依法向原告提供被告的章程、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被告股东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拒绝向原告提供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供原告查阅时,原告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提供查阅。
法律适用:本案在实体法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律师说法:对于涉外案件,首先应当查明其适用的准据法,我国对于适用准据法的规定根据不同的事由有不同的规定,具体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本案中依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本案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本案实体处理的准据法。因本案被告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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